1、蓄电池浮充使用时,应保证每个单体电池浮充电压2.23V (25℃),当环境温度不在25℃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2、蓄电池浮充使用时,电池单体电压不得低于2.18V,否则,电池需均衡允电。
3、蓄电池循环使用时,终止电压最低为1.80V/单体,放电后采用恒压限流充电,充电电压为2.35V/单体(25℃),最大电流不大于0.2CoA;建议采用0.1CieA,恒压充电值2.35V;当温度高于25℃时,充电电压应相应降低,防止造成过充,当环境温度低于25℃时,充电电压应提高,以防止充电不足,通常降低或提高的幅度为每变化1℃每个单位增减0.004V。
4、蓄电池循环使用时,充电完全是指充电电流降至0.0042C,A以下连续三小时不变。
5、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充电,若放电后蓄电池搁置时间太长,否则将影响电池容量的完全恢复。
电池不用时,应按循环使用充电方法将蓄电池组充满电,在低温、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储存,并将电池与电池间的串联连接线拆除。
6、严禁充电不足,如果浮充电压设定值过低或没有按照规定的电池运行温度进行温度补尝,将造成电池组长期欠充,电池硫酸盐化及容量不足。
7、严禁过充电,如果整流器发生故障,整流器浮充-均充转换性能损坏或调整不当,将导致电池长期处于均充状态,从而产生严重失水,使蓄电池寿命缩短或发生热失控及鼓胀等现象。
8、蓄电池放电电压设置不宜过低,放电电压过低,会造成电池充电效率降低,再充电困难,长期如此,电池寿命将严重缩短。